[桃園縣] 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未按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註銷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1倍或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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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車輛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逾6個月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如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路邊停車)遭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之罰鍰。
稅務局籲請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繳納稅款(營業車分二期開徵,上期於每年4月份開徵,下期於每年10月份開徵);另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稅稽徵機關將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該局特別呼籲各位車主,如未收到到稅單,請記得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子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洽辦,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如尚有疑問,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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