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桃園縣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智慧電動車產業發展,落實建立低碳島目標,桃園縣政府於101年3月19日公告,凡設籍該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期滿後自104年1月6日起恢復課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授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已自101年1月6日起生效;桃園縣政府為配合環保節能減碳政策,達成推廣綠能車輛之目標,自101年1月6日起實施3年內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獎勵措施。希望藉由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鼓勵縣民選購電動汽車,有助於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及電動車產業發展的目標。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電話: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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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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