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使用牌照稅開徵了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開徵期一個月,請納稅人於開徵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本期使用牌照稅單,計有38萬多件,於本(3)月底前委託郵局全數按址投遞,納稅人在收到稅單後,請儘速在4月底前持單向有代收稅款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若已辦妥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代繳使用牌照稅者,務請於4月30日前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稅捐處又表示,為了便利納稅義務人提前繳納稅款,本(101)年使用牌照稅於稅款開徵前5天(自3月27日起)零時起,可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到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可到附近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繳納。(至便利商店繳納,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
另外也可利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為166#)或到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轉帳繳稅;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到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稅捐處籲請納稅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稅單者,請以電話或前往就近的稅捐分處、總處或高雄市區監理所及其苓雅監理站申請補發稅單繳納,若人在外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各縣市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加徵1%至15%之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