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租賃契約書載明房租收訖,應按銀錢收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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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收款人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收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因此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倘出租人直接在契約上面書立租金收入,其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類別及票據號碼,除此之外,均應按收款金額4/1000貼繳印花稅,否則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7倍之罰鍰,出租人不得不審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課徵範圍的憑證時,應依法貼繳印花稅,如有不明瞭,可向稅務局或兩分局承辦人員洽詢。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總局電話:7239131轉268,
員林分局:8320140轉360,北斗分局:8870001轉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