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車輛經環保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記拖吊日期之前1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故不能使用或毀損不堪使用時,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之前1日,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
該局表示:報廢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計徵日,原規定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為準,計徵至報廢前1日,該項計徵日業經財政部於101年3月14日台財稅字10104007300號令修正以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之前1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未辦妥者,在車籍資料上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當車子損毀或不堪使用時,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機構申請拖吊處理外,並將車牌取下連同行照、身分證正本、印章至監理所(站)辦理手續,車輛經監理機關辦妥手續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徵。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