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雖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時常有納稅人因戶籍遷出,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補徵5年的地價稅差額,而深感疑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戶籍一旦遷出未設籍於該地,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土地如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勿隨意將戶籍遷出,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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