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未稅車輛經查獲使用道路係在核准分期繳稅前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已被移送強制執行,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才向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598cc的車輛一部,100年使用牌照稅額7,120元,經稅捐局合法送達後,甲君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甲君才向該分署申請並經核准自100年12月15日起分三期繳納該欠稅款,甲君卻在100年10月9日被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因在100年12月15日核准分期繳納前,已經有「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處應納稅額7,120元1倍的罰鍰7,120元。該局特別呼籲縣民,家中如有車輛,記得每年4月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未完稅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民眾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相關法令疑義,請洽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3或511至513;網址:http://www.chuta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