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集村農舍補徵契稅案 並非為增加縣府稅收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契稅課稅收入80%係屬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的收入、20%由縣統籌分配予鄉鎮市公所,所以實質上契稅課稅收入100%都是鄉鎮市公所的稅收,縣政府一毛錢也拿不到。有媒體報導,部分民眾質疑稅捐局輔導集村農舍補繳契稅是因為「縣府缺錢為辦明年燈會,想盡辦法向民眾徵稅」,這完全是誤解了。
     有關集村農舍補徵契稅案,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民眾取得房屋方式如符合上開規定,按同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監察院99年針對全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案之調查報告指出,集村農舍成功案件幾乎均為建築業者採預售方式,以豪華、有農場之平價別墅社區(獨棟或雙併、安全、集中社區管理)為訴求,對外召集20戶為起造人,並由業者為其規劃、申請設計及興建。其中,全國85個建案本縣就占了40個,且40個建案均已取得使用執照。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監察院已揭露了此項訊息,該局於去(100)年中即訂定宣導查核計畫,但為顧及民眾可能不了解此項規定,為保障民眾權益並降低衝擊,陸續於下半年發布新聞廣為周知,今(101)年農曆春節過後(2月初)於集村農舍社區採逐戶投遞稅務快訊之政令宣導方式,讓民眾知悉如取得之集村農舍如果符合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契稅者,請於101年3月31日前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又為確保民眾獲得此一訊息,於3月3日、3月5日、3月6日及3月7日陸續以雙掛號郵寄宣導函,這些作為都不是已認定集村農舍所有權人就一定要繳納契稅,只有取得方式符合契稅條例規定者,才須要申報並於收到核定繳款書30日內繳納契稅。
     契稅之課徵係採申報制,與地價、房屋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底冊定期核發稅單之課徵方式不同。稅捐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屬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契稅而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規定,於核課期間7年內如經該局查獲確有逃漏稅事實者,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除應補繳稅額外,須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有應申報契稅而未申報之情形,請於該局查核前即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