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小吃店附設卡拉OK應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附設卡拉OK設備供消費者唱歌,該設備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小吃店提供卡拉OK設備供人唱歌,縱使未收取額外費用,僅用於招攬顧客促銷小吃,但其費用實際已內含於小吃費中,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籲請小吃附設卡拉OK的業者注意,如尚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者,應立即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繳漏稅額外,還要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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