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行政執行之欠稅案款「便利繳」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嗣後收到各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單案欠稅金額未滿2萬元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案件,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可逕持該傳繳通知書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繳納,不須負擔手續費,方便省時,又便利。
  納稅義務人欠稅逾期未繳,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第39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納稅義務人收到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時,請先確認尚未繳納該筆欠稅後,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手續,否則各分署會對欠稅人之財產、所得、存款等資產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