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公司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薪資,不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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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薪資,不符合公司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該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的規定,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及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無投資抵減之適用。&該局指出,甲科技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達數千萬元,申請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減免,該局除審核甲公司提示之研究計畫、研究紀錄及報告外,亦調閱其研究發展人員當年度入出境資料,顯示部分員工一年內出境天數長達半年以上,經深入查核,發現甲公司所列報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部分係長期派駐其於境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因從事研究地點非在臺灣地區,與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相關費用,予以補徵稅額。&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