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廢棄車輛,請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如果您的汽車、機車(151cc以上)已損毀或不堪使用,千萬不要任意停放路邊或棄置不予理會,因稅務局會視為車輛仍繼續使用,並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若暫停使用車輛或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要報廢了,就必須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請報停或報廢,否則會被視為車輛仍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所以車輛如已損毀或不堪使用,除將車體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外,別忘了還須攜帶行車執照及兩面號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則計徵至回收日止,若已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