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開口契約,契約期間內無工程需求及支付工程款,預貼之印花稅票,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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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印花稅之金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舉例說明,乙廠商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簽訂開口契約,乙廠商應履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契約成立當時颱風、地震等發生與否無法確定,即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契約屆期時,確定契約期間內無工程需求及支付工程款,則先前預貼之印花稅票,可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退還印花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741014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