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長輩出資為晚輩建造房屋屬於贈與行為,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起造人取得的建築物如果實際是由他人出資興建而取得,無論其原因是買賣、交換、或贈與,依實質課稅原則,必須在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實為贈與),起造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妥規定格式的契稅申報書,檢附相關應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報繳贈與契稅。
起造人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ㄧ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契稅服務專線04-7239131轉218、211、21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