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戶籍一經遷出,地價稅即不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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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最近因進行地價稅年度清查時發現,許多民眾經常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關係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導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務局申報改課,後來經稅務局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許多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只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後即可永久適用,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喔。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如果原本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不論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補自戶籍遷出日起(五年核課期間)一般用地與自用稅率差額的地價稅,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如土地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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