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地價、房屋稅何時繳納及課稅期間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在自有土地上蓋住宅是否同時繳納地價稅及房屋稅、此兩稅之繳納及課稅期間為何。
首先,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房屋所有人為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若於自有土地上蓋住宅自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而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於11月及5月份開徵前會分別將所須繳納之稅單送達納稅人供其繳納。
另外,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另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前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和地價稅不同的是,房屋稅採按月計課。舉例來說,若房屋於101年3月1日建造完成並申報房屋稅籍,則101年度房屋稅必須負擔4個月;若於100年8月1日建造完成並申報房屋稅籍,則101年度房屋稅必需負擔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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