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的土地,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營業或出租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應於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方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您的權益,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房屋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恢復自用住宅使用時,請於30日內向本(分)局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申請期限為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才可自本年(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