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蓋違章建築物,應向稅務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