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得列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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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前揭所稱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範圍如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此一租稅優惠措施,與政府共同參與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員優質培訓環境,共創三贏。

營利事業如對體育捐贈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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