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別讓「限制出境」掃了出國的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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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經限制出境後有符合上述情形者,可向本局承辦人員確認是否已辦理解除限制出境,以免造成出國時的困擾,以保障自身權益。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