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納稅義務人如欠繳稅款,名下的現金、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均會被列為欠稅執行標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稅捐稽徵機關公法上金錢債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除了會扣取欠稅人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外,還會扣押欠稅人股票及查封欠稅人不動產並予以拍賣。因此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只要屬於欠稅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等,均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執行。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記得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如因欠稅而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時,也應儘速繳納,以免俟後發生薪資、存款被扣繳或是股票、不動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