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宗教團體所有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之房屋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談及我是虔誠的佛教徒,有感於佛陀教育的慈悲與智慧,為報恩想蓋寺廟弘法利生,請問其房屋稅相關減免規定如何?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使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