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且該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係採申請制,如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常有民眾質疑「房屋從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房屋稅也按住家用稅率核課,為什麼地價稅不是自用而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例如吳先生所有瑞穗鄉土地,房屋歷年均未出租或營業,房屋稅亦按住家用課徵,若吳先生未提出自用住宅申請則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一年須繳1000元地價稅;反之,若吳先生提出申請核准後,改按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僅需繳納200元,足可節省4倍的稅額。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務請在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或撥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