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住家房屋供網拍營業登記,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財政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您,雖然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拍賣的營業處所,您還是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喔!但堆置與拍賣有關的營業貨品部分,已不再供住家使用,房屋稅須依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另地價稅應按房屋使用之營業用與住家用面積比率核課地價稅一般用地及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此外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或撥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