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100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相關配套措施之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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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國稅局於今(101)年5月份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如想要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變更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之申請期限為10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的申請人如下:&一、申請自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二、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只能由原申請人提出申請。&三、變更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者,只能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該局指出,上開配套措施的申請人可於期限內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連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臨櫃申請者請檢附正本)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請提供委託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託書正本及印章﹔但是申請撤銷原已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的民眾,則應於期限內,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申請人也可於前開期限內,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憑證透過網路辦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101年起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以後年度不用再辦理申請,即不適用本項服務。因此,去(100)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請不適用,且本年度仍不希望國稅局提供稅額試算服務者,還是必須依規定辦理申請,請民眾特別注意。&(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