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原核准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如停車場登記證已屆期限,應自次期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本局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本年度進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時,則將停車場登記證於100年期限屆滿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發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自101年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