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車輛使用牌照請勿轉賣移用 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近來發現多起民眾將年度中已報停之車輛,於重新申請牌照前,懸掛他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受罰的情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邱局長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邱局長進一步表示,上開處罰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因此牌照一經懸掛他車移用,即構成違法要件,且該違章行為經查獲依法裁罰後,如再次違規懸掛使用經查獲時,也將連續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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