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欠稅人財產急於移轉,如何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財產遭稽徵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個人名下所有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民眾不得不小心。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
該局指出,民眾如急需處分財產但因欠稅遭稅務局禁止處分,一時又無力繳清全部欠稅,可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為限。
該局呼籲欠稅人,欠稅雖已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達到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之目的,惟仍應儘速繳清欠稅或於執行處分期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之財產仍會遭強制執行,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