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建築工案所建樣品屋在拆除前均應予設籍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頃有民眾來電詢問建築工案所建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建商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顯著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進行預售屋之促銷,此類樣品屋或是接待中心,原則上均屬房屋稅課稅標的,在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乃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原則上均應主動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而拆除後亦應迅速向所屬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及時免予課稅。此外,有關前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成為其無照違章建物的合法證明。關於稅捐事務如果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客服中心服務電話07-229336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