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土地被占用無力繳稅,所有權人得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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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土地如遭他人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申請人應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座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就可以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然應向土地所權人發單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