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應以「出售」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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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其子,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之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之限制。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條件,故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