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核准日起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表示,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至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前有使用者仍應按日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辦理: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分證(上述證件地址皆需一致)。
二、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上述證件地址皆需一致且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需於同一戶口或同一地址)。

民眾如想多瞭解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可直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本局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本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民權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