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簡陋棚架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現代房屋型態種類多樣,常見在屋前、屋後或屋頂增建簡陋棚架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然而簡陋棚架設於1樓屋前、屋後或屋頂,其所能增加之價值有限,但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是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簡陋棚架自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無論係1樓屋前、屋後或屋頂棚架仍應依其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架設於「屋頂」之簡陋棚架如僅供遮陽防雨用途,以達隔熱、防漏之目的者,因與1樓之棚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供停車空間、自宅生活空間等多種用途變更使用,使用價值相對廣泛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價值不同。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故對設於「屋頂」未設有門窗、牆壁僅供遮陽防雨而未作其他目的使用之簡陋棚架,得依據財政部70/07/14台財稅第35738號函釋免予課徵房屋稅,而1樓棚架仍應依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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