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員工紅利以各年度實際發放金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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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100年度預估發放員工紅利,並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預估金額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並計算投資抵減稅額,惟因該筆預估員工紅利於101年度發放,故不得併入計算100年度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97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公司於申報97年度或以後年度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將專職研發人員紅利列報為薪資費用,原無不合,然依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明定「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故公司應於實際給付員工紅利時,方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預估研究與發展專職人員紅利20萬元,並於101年3月20日發放,則該筆20萬元員工紅利,應於101年度實際發放時,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計算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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