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停稅車輛使用公共道或停放路邊停車格仍會受重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分局說明,民眾為節省開支,常會將已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之舊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待售,惟於日後成交辦理車輛過戶時,才發現被稅捐機關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已辦理停稅之車輛即不能使用公共道路(含路邊停車格),當稅捐機關承辦人員查詢該車輛有使用道路停車格的紀錄時,就會對停稅車輛的車主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不可不慎。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