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7條行政院定自本(101)年3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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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之制定,以及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25日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於拍定或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財政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7條修正草案,經邀集相關機關(單位)討論獲致共識後,函請行政院審查並奉核定於今(6)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之制定,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修正為「行政執行機關」。
二、配合100年11月25日修正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明定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稅額、主管稽徵機關計算營業稅額及取得扣繳稅額後之作業程序。
  欲查詢此次修正內容之民眾,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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