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勞工宿舍等用地,以及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經申請核准之減免稅地,其適用或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申報恢復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該局對上開用地已展開清查,凡屬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出租、變更使用;勞工宿舍未專供勞工使用;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或不符減免規定者,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被查獲受罰。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