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外籍旅客來臺購物申請現場小額退還營業稅者,務必於出境時申請海關查驗,方完成退稅程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外籍旅客向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得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的營業稅,如果該商店另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且退稅金額在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21,000元)以下,也可以選擇在消費當日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該局說明,外籍旅客若未於一定期間攜帶該特定貨物出境或有未符合退稅規定情事,出境機場或港口的海關將填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返還營業稅繳款書(40F)」交由旅客繳回已兌領稅款。如外籍旅客未依規定繳回稅款或有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紀錄者,將列入違反小額退稅規定紀錄名單,下次復來臺除繳回已退還稅款外,不得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申請辦理退還營業稅。

該局呼籲,外籍旅客來臺購物申請現場小額退還營業稅者,必須在出境時持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所購貨物、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及現場小額退稅核定單,向海關申請查驗後,方完成退稅程序。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呂淑瑜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134
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民眾之個人特殊需要,納稅義務人、配偶、滿二十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得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配合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國稅局於10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開放下列方式供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一、網路申請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臨櫃申請
   填具「100年度所得資料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書」(請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首頁>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區>本局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項下下載),親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三、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申請
   於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後,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於101年3月15日內寄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您有需要,請儘速在101年3月15日前辦理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郭科長06-2298007
   彙總編號:1010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