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而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土地新所有權人於101年9月22日(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並表示,繼承人常誤以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新所有權人戶籍登記仍設於該地,且土地用途均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往往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不同,應繳納之地價稅額相差五倍之多,為了節稅,繼承人應儘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權益受損。 另外,民眾對地價稅之徵免若有疑義,請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182至187等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