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該局指出,為便利外僑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美金29.3541 ; 日圓0.3683 ; 澳幣30.4425;&加拿大幣29.6658 ; 歐元40.8608 ; 港幣3.7484 ; &韓元0.0266 ; 馬來幣9.6443 ; 菲國比索0.6808 ; &英鎊47.0275 ; 新加坡幣23.3433 ; 南非幣4.0066 ; &瑞典幣4.5712 ; 瑞士法郎33.2400 ; 泰銖0.9460 ; &印尼幣0.0033 ; 印度盧比0.6296 ; 以色列8.2322 ; &紐元23.3200&上述匯率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 首頁「國稅服務/外僑稅務/中文相關說明/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歡迎查詢。&(聯絡人:服務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