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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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期限雖已於100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仍請儘速自動補報。&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於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完成申報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時,如在申報期限內,可即時辦理更正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仍應及早辦理補報,因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除漏報處罰。&該局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補報方式分別說明如下:&一、綜合所得稅:逾申報期限後辦理更正及補報僅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並將原申報日期及收件號碼一併填寫,以方便稽徵機關查對;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時,最好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再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更正補報,方符合自動補報免罰的規定。&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係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申請更正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其辦理更正日期未逾100年6月30日者,可將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併同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相關附件之檔案辦理更正;如辦理更正日期已逾100年6月30日或原非採網路申報者,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僅能以書面提出更正申請。又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宜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後,連同上述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更正或補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