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車輛使用牌照稅請如期繳納並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在每年4月1日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領有牌照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或因逾期未檢驗經註銷牌照後,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法被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將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强制執行,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的罰鍰。另外,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按補稅金額處2倍的罰鍰。
此外領有牌照的汽車,按照出廠的年份,自用小客車5年以上未滿10年每年要檢驗1次,10年以上的車子則每年要檢驗2次;至於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汽車如果未於期限內參加定期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者,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該分局提醒車主,除依法納稅外,行車執照上有記載檢驗日期,要記得按時檢驗,以免被註銷牌照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