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請注意,稅捐稽徵文書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生送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處以雙掛號郵寄的稅單,由郵務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也無受領的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應受送達人後,再將郵件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這種情況其寄存日即視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日期。該處表示,當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稅捐處以雙掛號郵寄繳款書時,該處籲請納稅人在接獲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因稅單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除會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請納稅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