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設電梯要課房屋稅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電梯是升降設備屬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之一。另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電梯亦屬房稅之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