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應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受理申請後,於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止實地會勘,並於每年9月30日前由鄉鎮市公所造送「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以憑核課田賦。除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外的一般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具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書並檢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