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五年內贈與配偶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為課稅公平,防止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