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發生繼承行為,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則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無減徵40%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取得繼承之土地移轉時,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所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應屬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