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納稅證明視同繳稅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民眾以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金融機構帳戶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成功者,該處會寄轉帳繳納證明給納稅人,該繳納收據請保存5年。民眾若遺失轉帳證明,可拿身分證及印章向稅捐處申請補發。但若到便利商店繳稅者,該處不另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故請妥善保存便利商店的交易明細暨加蓋店章的繳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