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何申請更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處提醒有權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留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確實將其房屋課稅現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不但可避免發生漏報遺產稅情事,又可保障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被繼承人原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沒有房屋所有權狀,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人名義變更,應先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備查函、遺產稅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處(或分處)辦理變更納稅人名義事宜。  
例如:某被繼承人於96年3月死亡,遺產包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一棟,其用途為住家用,房屋課稅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課徵房屋稅,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可向房屋所轄稅捐處申請該房屋稅籍證明,連同該房屋課稅現值併入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向所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後,再檢附上述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證明、遺產稅分割協議書、繼承人拋棄繼承備查函,向稅捐處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