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可自贈與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法在民國85年1月26日通過施行後,財產信託時代正式揭開序幕,許多民眾紛紛將名下財產成立信託契約移轉予受託人管理處分,但該財產信託成立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債務,並約定受益人要擔清償之責時,該負擔可否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時,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時,如果受益人為第三者,稱為他益信託,此信託行為於成立時,委託人應以該受益權作價繳納贈與稅;惟如於該財產信託成立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債務,並約定受益人負責清償且其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者,該負擔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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